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醫療器械重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藥監綜械管〔2020〕42號)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呼吸機、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和紅外體溫計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口過程中,需由藥品監管部門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的,統一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5年第18號通告)辦理,其他出口產品仍按《關于做好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工作的通知》(贛食藥監械〔2015〕15號)執行。
本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結束后有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事宜仍按《關于做好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工作的通知》(贛食藥監械〔2015〕15號)執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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