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有關處室、各分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切實保障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
2、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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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方式,推進醫療器械智慧監管,保障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與現行監管制度的有效銜接并順利開展,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指南》是在《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告》的基礎上,對申請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企業、科研機構提供指導意見。
《指南》同樣適用于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時參考使用,指導和規范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產品注冊與變更
第三條? 注冊申請人申報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向省局提交注冊申報資料;申報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報資料。注冊申請人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即成為醫療器械注冊人,對于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登載的生產地址為受托生產地址,備注欄標注受托人名稱。
第四條? 注冊申請人可以委托全國參與試點省份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產品需要委托生產(多個受托企業不能跨省、生產過程不可分段委托)的,注冊申請人申報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時,除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號)》等要求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受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能力自查報告;
現場考核評估報告(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評估,闡述該受托企業與所合作品種的匹配性,以及合作關系確立后的定期審核計劃);
委托生產協議復印件(明確雙方合作生產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產品驗收標準,產品損害賠償,合同終止條件等);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明確委托生產的范圍,雙方在產品質量實現的全過程中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產品的性能、生產、質控和放行要求,委托生產的變更控制與審批,雙方發生分歧的解決、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自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等);
轉移文件清單(例如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已有效轉移給擬受托生產企業,并形成文件清單)。
第五條? 省局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組織對注冊申請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缡∥械?,則組織跨省質量管理體系核查。體系核查除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要求外,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冊申請人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注冊申請人應具備專職的法規事務、質量管理、上市后事務等工作相關的技術與管理人員,該等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得兼職受托企業相關職務,且須具有醫療器械監管法規和標準相關知識和經驗;應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無違法違規行為;科研機構聘用第三方獨立法規事務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機構承擔注冊人質量責任保證能力的,應對其公正性、權威性、獨立性以及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能力資質進行確認;
(二)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和監督的能力;
(三)注冊申請人對委托生產產品的技術文件、生產工藝、設計變更等有效轉移情況;
(四)注冊申請人所選擇的受托生產企業具有持續穩定生產合格受托產品的能力;
(五)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 注冊申請人委托生產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范圍還應當考慮以下情況:
(一)注冊申請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應當對注冊申請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二)注冊申請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體系核查可以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企業進行延伸核查;
(三)根據受托生產企業情況對關鍵物料或者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四)注冊人申請委托省內企業生產的,通過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后,受托生產許可核發事項或變更事項應當根據情況,避免重復現場核查。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集團公司內部醫療器械注冊人變更,向省局提交以下資料:
(一)雙方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股權證明復印件;
(二)轉移文件清單(例如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已有效轉移給擬受托生產企業,并形成文件清單);
(三)明確變更前已上市產品質量責任主體的協議/合同復印件;
(四)承諾生產地址、生產條件和技術要求等生產要素不發生改變的保證聲明;
(五)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保證聲明,以及與集團總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復印件。
(六)43號公告或44號公告中登記事項變更要求的其他資料。
以上(一)至(五)資料均需變更雙方同時簽章。符合要求的,省局參照登記事項變更程序進行注冊變更和生產許可變更的辦理。
第八條? 注冊人委托生產終止時,應當向省局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或者注銷。注冊人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注銷后,需告知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鼓勵注冊人購買商業責任險。
第三章? 生產許可
第十條? 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后自行生產或委托試點?。ㄊ校﹨^域內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已獲證產品;注冊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委托試點?。ㄊ校﹨^域內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已獲證產品,受托企業在湖北省內的向省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受托企業在湖北省外的按照當地藥監部門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省內受托生產企業向省局申請受托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或生產許可變更的,除應當符合省局對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申報資料的要求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注冊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擬采用的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
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復印件及轉移文件清單。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受托生產產品信息,并標明注冊人信息。
第十二條? 注冊人擬通過委托生產方式變更注冊證生產地址時,或者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發生變更時,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為本省的,由省局技術審評機構開展現場核查;受托生產企業為本省、注冊人位于其它試點省份的,由省局技術審評機構會同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發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受托生產企業為其它試點省份、注冊人為本省的,注冊人提交受托生產企業變更后的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及生產地址變更要求的其他資料,向省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地址登記事項變更。
第十三條? 省局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組織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生產許可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跨省委托的,由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現場核查?,F場核查除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要求外,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擬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及相應人員配備和管理經驗;
(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廠房、設備設施、質量檢驗設施等;
(三)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品種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要求等的理解和控制情況;
(四)受托生產企業對共線生產的可行性評估和執行情況(受托產品與原有產品為共線生產的情況適用);
(五)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受托生產終止時,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省局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局依照品種屬人、生產屬地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省局可以委托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分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省局負責對湖北省內注冊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抽查,對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局負責對湖北省內的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配合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工作;必要時接受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檢查。
第十八條? 對注冊人開展監督抽查的檢查重點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合規性和委托產品上市后的質量情況;
委托生產協議與質量協議履行情況;
委托生產產品的設計轉換和變更控制情況;
委托生產產品的上市放行和銷售情況;
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變更控制、年度自查報告、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等情況;
開展不良事件監測、顧客反饋、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與評估,以及企業內外部審核時所發現問題的預防糾正措施落實情況;
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的檢查重點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組織受托生產的情況;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履行情況;
對受托生產產品全面質量管理評審的開展情況;
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省局對試點的注冊人按三級、四級監管級別進行監管,結合注冊人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每年開展一次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情況的系統檢查,強化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依據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和受托企業生產情況,省局將實施試點的注冊人及受托企業生產的品種酌情列入重點監測品種,收集不良事件、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分析重點監測品種風險,加強醫療器械重點監測信息與評價結果運用,及時調整監管頻次和監管方式,切實防范醫療器械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湖北省內注冊人的監督抽檢工作由省局負責,必要時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抽檢并反饋檢驗報告。省局據受托生產品種的風險等級可以將受托生產品種酌情納入年度監督抽檢查目錄。
第二十三條? 構建醫療器械風險防控機制,做好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處置,形成閉環管理:
省局及時將風險預警信息推送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企業應當自覺梳理、舉一反三,并及時將自查整改情況上報監管部門;
對自查不主動、風險防控不力的企業開展約談、發警告信,督促受托生產企業開展風險防控與處置;
開展飛行檢查與質量抽檢。原則上將首次受托生產企業、未按要求自查企業、國家與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列入飛行檢查名單,必要時開展質量跟蹤抽檢。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局成立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領導擔任組長,成立由分管局領導擔任副組長的試點工作組,組員由政策法規處、注冊管理處、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處、行政審批處、技術審評核查中心、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人構成;該小組負責統籌指導試點工作的開展,審議重大決策、改革舉措和重要工作安排,同步完善相應配套工作機制。建立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會商制度,加強信息互通和情況協調,研究解決試點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五條? 試點工作過程中,省局將積極探索,優化創新審評審批流程,構建省內醫療器械監管新格局。
第二十六條? 針對試點工作,省局對轄區內參與試點的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制度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質量管理規范的宣貫培訓,壓實主體責任,督促責任落實。
第二十七條? 省局對試點過程中面臨的問題應當進行研究討論和梳理總結,及時采取針對性的解決措施,不斷完善相應制度設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關于產品注冊、生產許可的申報要求可以在湖北省政務服務網-湖北省藥監局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欄目中查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開始試行期限為一年,如果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配套規章發布實施,從其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指南由省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問題可以及時向省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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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
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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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二)《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三)《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4年第64號公告)
(四)《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2015年第101號公告)
(五)《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2015年第102號公告)
(六)《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2015年第103號公告)
(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定制式義齒(2016年第195號公告)
(八)《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獨立軟件(2019年第43號公告)
(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
(十)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告》(2019年第11號)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是根據《湖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的要求,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附錄的基礎上,針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特殊監管要求,提出并細化的指南性意見。
本指南旨在為湖北省轄區內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在建立、運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方面提供指導,以期更好地滿足《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附錄的要求,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三、要求
1 義務與責任
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 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2 能夠獨立開展質量評審。委托生產前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進行評估,并提供現場考核評估報告。委托生產期間每年應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至少一次全面質量管理評審,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審核,并按時向注冊人所在地藥監分局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1.1.3 負責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在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生產管理、質量保證、責任劃分、產品放行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1.4負責將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文件形成清單及附件,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以上文件發生的任何變化應及時告知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
1.1.5 負責產品上市放行,應明確規定放行責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1.6負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建立不良事件監測與再評價制度,指定責任部門和人員,主動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規要求向相應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根據科學進步情況和不良事件評估結果,主動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
1.1.7負責售后服務,建立售后服務制度,指定售后服務責任部門,落實售后服務相關責任。
1.1.8負責建立醫療器械追溯體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可實現有效追溯。
1.1.9發現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活動,并向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1.1.10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同時應告知原受托生產企業辦理許可證登載產品變更、減少或注銷許可證。
1.1.11鼓勵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購買足夠保額的商業責任險。
1.1.12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批準上市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1.2受托生產企業
1.2.1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受托生產許可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負責按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組織生產,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負相應的質量責任。
1.2.3負責產品生產放行,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履行生產放行程序。
1.2.4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向原許可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登載產品變更、減少或注銷許可證。
2 機構與人員
2.1醫療器械注冊人
2.1.1?? 應當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1.2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1.3應當配備專門的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2.1.4應當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2.1.5應當配備專職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2.1.6應當配備專職上市后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后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后事務。
2.2受托生產企業
2.2.1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受托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2.2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與受托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2.3應當配備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生產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當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2.2.4應指定專人與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對接、聯絡、協調。
2.2.5在醫療器械注冊人的指導下,對直接影響受托生產產品質量的人員進行培訓,符合要求后上崗。
3 場地、設施、設備
3.1醫療器械注冊人
3.1.1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2委托開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確保被委托機構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3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明確受托生產企業場地、設施和設備的要求,委托生產前應查驗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并定期評估。
3.2受托生產企業
3.2.1應配備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2.2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財產(包括受托生產相關且屬于醫療器械注冊人所有的各類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樣品、包裝、標簽、工裝夾具以及其他設備或輔助器具等)進行標識、儲存、流轉、追溯。
3.2.3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場地、設施、設備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進行管理。
4 文件管理
4.1醫療器械注冊人
4.1.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醫療器械產品的安全、有效。
4.1.2對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1.3如已購買商業保險,應對商業保險進行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4.1.4對已獲證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5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指南性文件、質量公告等外來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6對受托方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監督的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受托生產企業
4.2.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產相關內容,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產品的安全、有效。
4.2.2應對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2.3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4對受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相關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5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規要求和雙方協議約定,在保存期限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可向受托生產企業獲取委托產品生產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4.2.6雙方解除委托生產行為后,應將委托生產產品及過程所有的文件和記錄形成清單及附件,由受托企業全部退還給注冊人,雙方確認并保留記錄。
5 設計開發
5.1醫療器械注冊人
5.1.1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進行設計開發。保留自行研發或委托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研發資料,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5.1.2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時,應當與受托設計方簽訂協議,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整個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負主體責任。
5.1.3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將需要轉移的設計輸出文件進行匯總并編制技術文件清單。
5.1.4應確保變更過程滿足法規要求,任何設計變更均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的變更執行情況。
5.1.5應當在包括設計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結合受托生產產品的特點,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關記錄。生產和生產后信息顯示產品的風險不可接受時,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生產企業
5.2.1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技術文件進行管理。
5.2.2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執行受托生產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約定。
5.2.3醫療器械注冊人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工藝建立、驗證、轉換、輸出的,受托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能力。
5.2.4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設計變更要求,并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反饋設計變更的需求。
6 采購
6.1醫療器械注冊人
6.1.1應明確委托生產產品物料的采購方式、采購途徑、質量標準、檢驗要求,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實施采購。
6.1.2必要時與受托生產企業一起對物料合格供應商進行篩選、審核、簽訂質量協議、定期復評。
6.1.3監控并確保受托生產企業使用合格供應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按照法規要求實施采購變更,所有的變更應書面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留存相關記錄。
6.1.5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對委托生產采購控制進行自查,確保滿足規范的要求。
6.2受托生產企業
6.2.1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采購要求;由醫療器械注冊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由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6.2.2如受托生產企業代為實施采購,受托生產企業應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保留物料采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
6.2.3如實施采購物料驗證,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要求。
6.2.4采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暫停,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7 生產管理
7.1醫療器械注冊人
7.1.1明確委托生產的品種及范圍、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必要外協加工過程(例如輻照滅菌)、物料流轉、批號和標識管理、批生產記錄、可追溯性等具體要求。
7.1.2將與生產有關的技術文件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確認的記錄;
7.1.3明確在委托生產過程中的需要定期監控的環節和過程以及監控方式和標準,指定授權監控的人員,并保留監控記錄。
7.1.4 應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受托生產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審核,并保存審核記錄。
7.2受托生產企業
7.2.1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執行。
7.2.2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向注冊人報告。
7.2.3如果受托生產企業有相同產品在產,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
7.2.4應保留受托生產相關的全部生產記錄,并隨時可提供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查。
7.2.5受托生產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偏差、變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報告,保留處理記錄。
8 質量控制
8.1醫療器械注冊人
8.1.1制定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
8.1.2將生產放行要求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審核并授權生產放行人。
8.1.3負責產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權人,按放行程序進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記錄。
8.1.4明確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可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8.1.5由受托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檢驗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控制能力、質量檢測人員能力、質量檢測數據進行定期監控和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8.1.6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制定留樣規程,定期查驗受托企業的留樣工作。
8.2受托生產企業
8.2.1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實施質量控制活動。
8.2.2負責生產放行,應保證受托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驗收標準并保留放行記錄。
8.2.3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留樣規程,實施留樣。
9 銷售
9.1醫療器械注冊人
9.1.1醫療器械注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9.1.2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
9.1.3委托銷售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對所委托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并加強對受托方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9.1.4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建立售后服務制度,做好售后服務記錄,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9.1.5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9.2受托經營企業
9.2.1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代為銷售時,必需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符合經營相關法規要求,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如無銷售職責,本條不適用。
9.2.2受托人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制度,及時將顧客反饋信息書面告知注冊人,并配合注冊人對相關產品進行追溯和分析。如無銷售職責,本條不適用。
10???? 不合格品控制
10.1醫療器械注冊人
10.1.1應當明確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10.2受托生產企業
10.2.1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
10.2.2不合格的評審包括是否需要調查,通知醫療器械注冊人或對不合格負責的所有外部方。
11???? 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1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應當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并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11.1.2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報告評價結果。
11.1.3應當主動開展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根據再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改進,并按規定進行注冊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
11.1.4注冊人應定期開展管理評審,對自身和受托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審核和評價,確保體系運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1.2受托生產企業
11.2.1應向醫療器械注冊人提供受托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應配合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2.3應定期對受托產品體系運行情況開展內部審核。確保受托產品質量體系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質量協議》的要求。
四、核查范圍
(一)? 醫療器械注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在產品注冊體系核查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二)? 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樣品的,注冊體系核查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相關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核查;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產品的,應對相關企業均進行現場核查。
(三)? 受托生產企業發生變化(包括變更、增加或者減少),在對變更后的受托生產企業進行體系核查時,同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的工藝資料、設計的變化情況等進行同步核查。
(四)? 上市后監管時,可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 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企業進行延伸核查。
(六)? 對受托生產企業僅進行醫療器械組裝、分裝或包裝等過程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關鍵物料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五、定義和術語
(一) 生產放行:是指受托生產企業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證實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確定的技術文件要求完成生產,并已完全符合雙方規定的關于原材料、中間過程控制以及最終產品進貨、過程、成品檢驗要求,經受托生產企業確認產品已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可以放行交付醫療器械注冊人。
(二) 上市放行:是指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對受托生產放行的產品全過程記錄進行審核,上市放行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流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驗證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齊全,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驗證/確認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準人員均已按規定簽發記錄;產品實現全過程,特別是采購、生產等過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級使用、緊急放行等特殊情況已經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簽及其版本符合規定要求;經授權的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產品放行單,批準上市放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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