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配套文件修訂工作,國家藥監局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請于2021年5月30日前,將有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qxzcec@nmpa.gov.cn,郵件標題注明“GCP意見反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1年5月7日
??附件:
1.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 2.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3.反饋意見表
附件1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和安全,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申請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注冊而開展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范。
本規范涵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全過程,包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方案設計、實施、監查、稽查、檢查,數據的采集、記錄、保存、分析、總結和報告等。
第三條(遵循原則)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和國家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的相關規范。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各方應當按照試驗中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
第四條 (臨床試驗開展的風險獲益原則)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明確的試驗目的,應當權衡受試者和社會預期的風險和獲益,只有當預期的獲益大于風險時,方可實施或者繼續實施臨床試驗。
第五條 (開展臨床試驗機構的資質條件)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且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開展。
第六條(臨床試驗審批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獲得倫理委員會的同意。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應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需要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條 (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申辦者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受試者權益和安全。
第八條 (監管職責) 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遵守本規范的情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本規范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倫理委員會
第九條 (倫理委員會的職責) 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和安全,維護受試者尊嚴。
第十條 (遵循原則) 倫理委員會應當遵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倫理委員會的組成、運行、備案管理應當符合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要求。
第十一條 (倫理委員的基本要求) 倫理委員會所有委員應當接受倫理知識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熟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倫理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向倫理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當通過主要研究者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倫理審查申請表;
(二)臨床試驗方案;
(三)研究者手冊;
(四)知情同意書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材料;
(五)招募受試者和向其宣傳的程序性文件;
(六)病例報告表文本;
(七)基于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八)安全性評價資料;
(九)主要研究者簡歷、專業特長、能力、接受培訓和其他能夠證明其資格的文件;
(十)試驗醫療器械的研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
(十一)與倫理審查相關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內容)倫理委員會應當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性和科學性進行審查,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主要研究者的資格、經驗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該臨床試驗;
(二)臨床試驗的人員配備以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三)受試者可能遭受的風險程度與試驗預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適;
(四)臨床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是否符合科學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適當、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員可能遭受風險的保護;
(五)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提供的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確告知他們應當享有的權利;受試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按照有關規定免除簽署知情同意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六)受試者入選、排除和分組是否科學和公平;
(七)受試者是否因參加臨床試驗而獲得合理補償;受試者若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給予的診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第十四條 (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 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三)作必要修改后重審;
(四)不同意;
(五)暫?;蛘呓K止已同意的試驗。
審查意見應當說明要求修改的內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第十五條 (知情同意書的要求) 知情同意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以及對事項的說明:
(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關信息;
(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名稱;
(三)臨床試驗名稱、目的、方法、內容;
(四)臨床試驗過程、期限;
(五)臨床試驗的資金來源、可能的利益沖突;
(六)預期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試者可以獲得的替代診療方法以及其潛在受益和風險的信息;
(八)需要時,說明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臨床試驗的不同組別;
(九)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應當是自愿的,且在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有權退出而不會受到歧視或者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受影響;
(十)告知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的個人資料屬于保密,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或者監查員、稽查員在工作需要時按照規定程序可以查閱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的個人資料;
(十一)受試者在臨床試驗期間可能獲得的免費診療項目和其他相關補助;
(十二)如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十三)受試者在臨床試驗期間可以隨時了解與其相關的信息資料。
知情同意書應當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訂后的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書應當采用受試者能夠理解的語言和文字。知情同意書不應當含有會引起受試者放棄合法權益以及免除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申辦者應當負責任的內容。受試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依法獲得其監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
第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的跟蹤審查) 倫理委員會的跟蹤審查:
(一)倫理委員會應當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受試者權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時間書面要求暫?;蛘呓K止該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二)倫理委員會需要審查主要研究者報告的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審查申辦者報告的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根據審查意見,倫理委員會可要求修改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暫?;蛘呓K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三)倫理委員會需要審查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對受試者權益和安全的可能影響,或者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的可能影響是否可以接受。
第十七條 (重新獲得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恢復已暫停的臨床試驗,應當在重新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倫理審查文件保存要求)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存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
第三章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
第十九條 (機構的基本條件)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符合備案條件,應當建立臨床試驗內部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機構備案信息的填報)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系統中填報、管理和變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信息,包括臨床試驗專業等信息;負責在備案系統中在線提交上一年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工作總結報告;負責在倫理委員會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查前,組織評估該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的資質并完成其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構的質量管理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涵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的全過程,包括培訓和考核、臨床試驗的實施、醫療器械的管理、生物樣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處理和報告、記錄、質量控制等制度,確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臨床試驗相關職責,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確保試驗產生數據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前評估職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在接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前,應當根據試驗醫療器械的特性評估相關資源,確保具備相匹配的資質、人員、設施、條件等。
第二十三條 (接受監查、檢查的義務)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應當配合申辦者組織的監查和稽查,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管理部門開展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文件保存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與申辦者的合同,妥善保存臨床試驗記錄和基本文件。
第四章 研究者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主要研究者條件) 負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備案;
(二)熟悉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具有試驗醫療器械使用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經過臨床試驗相關培訓,有臨床試驗的經驗,熟悉申辦者所提供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等資料;
(四)有能力協調、支配和使用進行該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人員和設備,且有能力處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發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關聯事件。
第二十六條 (遵守試驗方案職責) 主要研究者應當遵守臨床試驗方案,確保在臨床試驗約定的時限內,按照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第二十七條 (主要研究者授權研究者的職責) 主要研究者可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需要,授權經過臨床試驗相關培訓的研究者,組織進行受試者招募和知情同意、受試者持續溝通、試驗醫療器械與對照醫療器械(如適用)的管理和使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處理和報告、臨床試驗數據記錄、生物樣本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 (主要研究者確保研究者資格的職責) 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研究者:
(一)具有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培訓和經驗;熟悉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參加申辦者組織的與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培訓,并在主要研究者授權的范圍內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三)熟悉試驗醫療器械的原理、適用范圍、產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裝要求以及技術指標等,了解該試驗醫療器械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四)充分了解臨床試驗方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職責;
(五)掌握臨床試驗可能產生風險的防范以及緊急處理方法;
(六)嚴格遵循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九條 (遵循倫理原則的職責) 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知情同意的實施遵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準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使用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
(二)應當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說明試驗醫療器械以及臨床試驗有關的詳細情況,告知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并取得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簽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三)不應當強迫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
(四)知情同意書更新并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應當對所有未結束臨床試驗流程的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重新知情,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在新版本的知情同意書進行重新簽名確認。
第三十條(對受試者醫療處理的職責) 主要研究者授權研究者中的臨床醫生,負責做出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醫療器械的管理職責) 主要研究者對申辦者提供的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適用)有管理責任,應當保證其僅用于參加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在臨床試驗期間按照要求儲存和保管,在臨床試驗完成或者終止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與申辦者的合同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生物樣本的管理職責)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主要研究者對生物樣本有管理責任。生物樣本的采集、處理、保存、運輸、銷毀等應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不良事件處理職責) 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及時處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安全性事件:
(一)在發生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時,為受試者提供足夠、及時的治療和處理,當受試者出現并發疾病需要治療和處理時及時告知受試者;
(二)記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發現的器械缺陷。
第三十四條 (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職責)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及時報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安全性事件:
(一)在嚴重不良事件獲知后24小時內,向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報告;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的規定隨訪嚴重不良事件,提交嚴重不良事件隨訪報告和/或總結報告;
(二)發現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風險超過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經得出足以判斷試驗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結果,需要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時,應當通知受試者并向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報告,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必要時,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處理安全性信息的職責)主要研究者應當對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時處理:
(一)收到申辦者提供的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時,應當及時簽收閱讀,并考慮受試者的治療,是否進行相應調整,必要時盡早與受試者溝通;
(二)收到申辦者或者倫理委員會需要暫?;蛘呓K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通知時,應當及時通知受試者,并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
第三十六條 (向倫理委員會報告的職責) 主要研究者應當按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進展,及時報告影響受試者權益和安全或者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
第三十七條 (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職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申辦者嚴重或者持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要求改變試驗數據、結論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申辦者職責
第三十八條 (申辦者的整體職責) 申辦者應當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申辦者為境外機構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國境內指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職責) 申辦者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覆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全過程,包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的選擇、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實施、記錄、結果報告和文件歸檔等。
申辦者的質量管理體系控制水平應當與臨床試驗的風險和所采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符,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各個環節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條 (臨床試驗開展前的準備) 申辦者發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前應當:
(一)確保產品設計已定型,完成試驗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包括:性能驗證及確認、基于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風險受益分析等,且結果應當能夠支持該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二)根據試驗醫療器械的特性,選擇符合資格且已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
(三)負責組織制定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有關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并向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提供。
第四十一條 (臨床試驗合同的要求) 申辦者應當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簽訂合同,明確各方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職責、權利和利益。
第四十二條 (臨床試驗項目備案的職責) 申辦者應當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經倫理審查通過并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簽訂合同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項目備案。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對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專業和主要研究者備案信息后予以備案,并將備案情況通報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完成后,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方可開始第一例受試者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條 (對研究者的培訓職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當負責組織與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培訓,包括試驗醫療器械的儲存、操作、管理等。
第四十四條 (對試驗醫療器械管理的職責) 申辦者應當免費提供試驗醫療器械,試驗醫療器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試驗醫療器械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生產且質量合格;
(二)申辦者應當確定試驗醫療器械的運輸條件、儲存條件、儲存時間、有效期等;
(三)試驗醫療器械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要求進行適當包裝和保存;包裝標簽上應當標明產品信息,具有易于識別、正確編碼的標識,標明僅用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四)獲得倫理委員會同意后,申辦者負責在規定的條件下將試驗醫療器械、對照醫療器械(如適用)運輸至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
第四十五條 (支付費用及補償的職責) 申辦者應當為受試者支付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費用。受試者發生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損害或者死亡時,申辦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治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但不包括研究者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自身過失以及受試者自身疾病進展所致的損害。
第四十六條 (處理安全性事件的職責) 申辦者應當負責醫療器械試驗期間的安全性評估和報告:
(一)申辦者應當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可能影響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同意意見的問題,及時通知所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同時及時組織對相關文件進行修改,并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
(二)申辦者應當在獲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后7天內、獲知非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后15天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參與臨床試驗的其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主要研究者及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 (監查的職責) 申辦者應當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查責任,制定監查標準操作規程,并選擇符合要求的監查員履行監查職責:
(一)監查員人數以及監查次數取決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復雜程度和參與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數量;
(二)監查員應當受過相應的培訓,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知識,熟悉試驗醫療器械的相關研究資料和同類產品臨床方面的信息、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能夠有效履行監查職責;
(三)監查員應當遵循由申辦者制定的監查標準操作規程,督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實施。監查的內容包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在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對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依從性;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簽署、篩選、隨訪、權益和安全保障情況;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適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處理和報告情況;數據記錄及病例報告表填寫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 (稽查的要求) 為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申辦者可以組織獨立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有相應培訓和經驗的稽查員對臨床試驗開展情況進行稽查,評估臨床試驗是否符合臨床試驗方案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保證臨床試驗符合性的職責)申辦者應當保證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所有研究者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發現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遵從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指出并予以糾正;如情況嚴重或者持續不改,應當終止該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繼續參加該臨床試驗,并書面向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臨床試驗暫停、終止或者完成后申辦者報告的職責)申辦者應當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暫停、終止或者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有的主要研究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
申辦者應當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終止或者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 (臨床方案的一般要求)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根據試驗目的,綜合考慮試驗醫療器械的風險、技術特征、適用范圍等,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五十二條(臨床方案的主要內容) 臨床試驗方案一般包含產品基本信息、臨床試驗基本信息、試驗目的、風險受益分析、試驗設計要素、試驗設計的合理性論證、統計學考慮、實施方式(方法、內容、步驟)、臨床試驗終點、數據管理、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義和報告的規定、倫理學考慮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臨床試驗報告的一般要求) 申辦者、主要研究者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并完成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反映臨床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安全性、有效性數據應當與臨床試驗源數據一致。
第五十四條(臨床試驗報告的主要內容) 臨床試驗報告一般包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本信息、實施情況、統計分析方法、試驗結果、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報告及其處理情況、對試驗結果的分析討論、臨床試驗結論、倫理情況說明、存在問題以及改進建議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的簽章要求)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主要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
第七章 多中心臨床試驗
第五十六條(多中心臨床試驗定義) 多中心臨床試驗是指按照同一臨床試驗方案,在兩個以上(含兩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實施的臨床試驗。
多中心臨床試驗在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開展時,為多區域臨床試驗,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符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七條(多中心臨床試驗要求) 申辦者開展多中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辦者應當確保參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各中心均能遵守臨床試驗方案;
(二)申辦者應當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方案的倫理性和科學性經組長單位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參加臨床試驗的其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一般情況下不再對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提出修改意見,但是有權不同意在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三)各中心應當使用相同的病例報告表和填寫指導說明,以記錄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獲得的試驗數據;
(四)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開始前,應當有書面文件明確參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職責;
(五)申辦者應當確保各中心主要研究者之間的溝通;
(六)申辦者負責選擇、確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協調研究者,協調研究者供職的醫療機構為組長單位。協調研究者承擔多中心臨床試驗中各中心的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報告及分中心小結的簽章要求) 多中心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協調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組長單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
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當由該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該中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主要包括人員信息、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適用)信息、試驗概述、病例入組情況、臨床試驗方案的執行情況、試驗數據的總結和描述性分析、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情況、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發生以及處理情況、方案偏離情況說明等。
第八章 記錄要求
第五十九條 (臨床試驗記錄的基本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具有可追溯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記錄應當清晰可辨識,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時應當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條 (研究者記錄的要求) 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任何觀察與發現均正確完整地予以記錄。以患者為受試者的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記錄應當載入門診或者住院病歷系統。
第六十一條 (病例報告表填寫的要求) 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按照申辦者提供的指南,填寫和修改病例報告表,確保病例報告表中的數據準確、完整、清晰和及時。病例報告表中報告的數據應當與源文件一致。病例報告表中數據的修改,應當確保初始記錄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跡,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二條 (電子數據采集的基本要求)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如采用電子數據采集系統,該系統應當具有完善的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可以追溯至記錄的創建者、創建時間或者修改者、修改時間、修改情況,所采集的電子數據可以溯源。
第六十三條 (基本文件管理目的)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本文件是用于評價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對本規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本文件進行檢查,并作為確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的真實性和所收集數據完整性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基本文件管理基本要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申辦者應當具備臨床試驗基本文件保存的場所和條件,應當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本文件按臨床試驗階段分為三部分:準備階段文件、進行階段文件、完成或者終止后文件。
第六十五條 (基本文件保存職責和時限) 應當確保臨床試驗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間的完整性,避免故意或者無意地更改或者丟失。
(一)主要研究者應當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妥善保存臨床試驗基本文件。
(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保存臨床試驗基本文件至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完成或者終止后10年。
(三)倫理委員會應當保存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至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完成或者終止后10年。
(四)申辦者應當保存臨床試驗基本文件至無該醫療器械使用時。
第九章 術語
第六十六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指在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的過程。
(二)臨床試驗方案,是指說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目的、設計、方法學和組織實施等的文件。臨床試驗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訂版。
(三)臨床試驗報告,是指描述一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執行、統計分析和結果的文件。
(四)病例報告表,是指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所規定設計的文件,用以記錄試驗過程中獲得的每個受試者的全部信息和數據。
(五)研究者手冊,是指申辦者提供的,幫助主要研究者和參與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臨床試驗方案的資料匯編,包括但不限于:申辦者基本信息、試驗醫療器械的概要說明、支持試驗醫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臨床試驗設計理由的概要和評價、可能的風險、推薦的防范和緊急處理方法等。
(六)試驗醫療器械,是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對其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確認的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
(七)對照醫療器械,是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作為對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上市醫療器械。
(八)倫理委員會,是指由適當人員組成的獨立的權威機構,其職責是確保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得到保護。
(九)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試者告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各方面情況后,受試者確認自愿參加該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過程,應當以書面簽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證明文件。
(十)受試者,是指被招募接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個人。
(十一)申辦者,是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發起、管理和提供財務支持的機構或組織。
(十二)主要研究者,是指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實施臨床試驗的負責人。
(十三)研究者,是指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人員。
(十四)協調研究者,是指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由申辦者指定開展協調工作的研究者。
(十五)監查,是指申辦者為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能夠遵循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法律法規,選派專門人員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進行評價調查,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數據進行驗證并記錄和報告的活動。
(十六)稽查,是指由申辦者組織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活動和文件進行系統性的獨立檢查,以確定此類活動的執行、數據的記錄、分析和報告是否符合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法律法規。
(十七)檢查,是指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有關文件、設施、記錄和其他方面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十八)偏離,是指有意或者無意地未遵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要求的情形。
(十九)不良事件,是指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的不良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醫療器械相關。
(二十)嚴重不良事件,是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導致死亡或者健康狀況嚴重惡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傷害、身體結構或者身體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療或者延長住院時間、需要進行醫療以避免對身體結構或者身體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導致胎兒窘迫、胎兒死亡或者先天性異常、先天缺損等事件。
(二十一)器械缺陷,是指臨床試驗過程中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如標簽錯誤、質量問題、故障等。
(二十二)源數據,是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臨床發現、觀察和其他活動的原始記錄以及其經核準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重建和評價。
(二十三)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數據的印刷文件、可視文件或者電子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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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訂的背景
2016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5號)(以下簡稱《規范》)。該規范的實施,確立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準則,對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維護受試者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由資質認定改為備案管理等多項改革政策相繼出臺,《規范》中的一些規定內容已經不再適用,一些條款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同時,我國作為國際醫療器械監管機構論壇(IMDRF)的成員國,正積極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醫療器械監管協調相關文件。為配合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積極轉化適用國際醫療器械監管協調文件,有必要對《規范》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補充,以適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的需求。
二、修訂的過程
2019年,國家藥監局器械注冊司牽頭成立工作組,啟動《規范》修訂工作。經過充分調研和座談會議,形成了《規范(修訂草案初稿)》。2021年初,工作組征求有關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意見,對反饋意見進行逐條梳理和吸收。2021年4月,工作組對照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參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ISO 14155:2020《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國內外法規、標準,對有關重點問題進行研究,對文稿進行完善,形成《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整體框架
《規范》由11章96條調整為9章66條。修訂草案的章節分別是總則、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職責、申辦者職責、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報告、多中心臨床試驗、記錄要求和術語。將2016版《規范》中的臨床試驗前準備、受試者權益保障、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等章節內容劃歸到臨床試驗各參與方職責章節中。
(二)將體外診斷試劑納入《規范》管理
本次修訂適應體外診斷試劑產業和監管需求,將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要求納入《規范》,整體上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要求一致,體現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理念與要求的一致性,同時考慮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實施的特殊情況,提出了部分適用性條款,增強其可操作性。
(三)明確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方責任
《規范》強化臨床試驗各方責任。一是突出申辦者主體責任,引入了風險管理理念,明確規定申辦者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覆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全過程。二是強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職責。三是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
(四)調整安全性信息報告流程
《規范》對安全性信息報告流程進行了優化調整。一是改“雙報告”為“單報告”。由申辦者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報告。二是將報告范圍確定為試驗醫療器械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三是要求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報告時限為申辦者獲知后的7天內,非死亡或者危及生命以及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報告時限為申辦者獲知后的15天內。
(五)簡化優化相關要求
《規范》結合產業需求和監管實際,切實解決當前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刪除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的要求,解決了部分醫療器械難以且無需在兩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的問題。取消了檢驗報告1年有效期的要求,有利于臨床試驗的順利開展。
(六)體現最新國際監管制度要求
《規范》落實中國牽頭制定的國際協調文件相關內容。如吸收IMDRF MDCE WG/N57 FINAL:2019《臨床試驗》內容,引入在不同國家或者地區開展的多區域臨床試驗的概念,有利于全球創新產品同步在中國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修訂過程中充分參考了ISO 14155:2020的相關內容,在正文和術語多處體現了國際標準最新版本內容。
附件3 《規范》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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