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促進醫療器械的推廣和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發展,根據《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創新產品注冊程序(試行)》《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注冊程序(試行)》《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一集團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來蘇申報注冊工作程序(試行)》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優先安排檢驗:
(一)經國家藥監局或長三角各省級藥監局確認為創新醫療器械的;
(二)經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醫療器械創新江蘇服務站審查,符合《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創新產品注冊程序(試行)》《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注冊程序(試行)》的;
(三)本所參與的國家級、省級科技項目直接涉及的產品;
(四)與本所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一致的產品;
(五)經《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一集團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來蘇申報注冊工作程序(試行)》審查,被要求補充檢驗的;
(六)省政府領導、省局領導掛鉤督辦的重大項目直接涉及的產品。
第三條 申請優先檢驗的企業,應當填寫優先檢驗申請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交業務管理辦公室。符合第2條規定的,應提供《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創新產品注冊申請審查決定通知書》或《江蘇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注冊申請審查決定通知書》。
第四條 受理人員接到申請,對材料進行核實后,提交業務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五條 審批通過后,業務管理辦公室應在符合送檢規定的條件下,當日下達任務,簽訂的合同周期應較一般檢驗合同周期縮短20%。相關檢驗科室應當最少提前4個工作日完成檢驗并提交至業務管理辦公室。業務管理辦公室應在收到所有科室檢驗資料后,4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編制、提交授權簽字人簽批、報告發放工作。授權簽字人應及時簽批。
本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起實施,原《江蘇省醫療器械檢驗所創新醫療器械優先檢驗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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